宝山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宝山区隶属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其行政区域位于双鸭山市的东南部,距市政府所在地(尖山区)27公里。地理坐标东经131°16’至131°42’;北纬46°21’至46°37’之间。东临友谊县、宝清县,西与四方台区接壤,西南与岭东区隔山而居,总面积750平方公里。2009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1.7亿元,固定资产投资19.6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02.89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784万元,全口径工商税收18048万元。煤炭税收实现14450万元。截至2010年,宝山区辖1个镇和7个街道,人口14.8万人。据考古学家在1985年对双鸭山发电厂龙头山庄所处山峦的挖掘考证,发现了公元200年前的汉魏文化遗址,系满族人祖先–挹娄人的发祥地之一。论证了宝山行政区划内,在距今约2000多年前,就同于双鸭山市的历史,已经有人类在此活动、繁衍生息。商、周时期,称如今的双鸭山地区为肃慎之地。说:“大荒之中,有山曰不咸山,有肃慎氏之国。”(载《山海经·大荒北经》)其中的不咸山即指长白山,其中的肃慎氏之国即指当时生活在黑龙江流域至滨海地区的肃慎部落。在《晋书·四夷传》里描述肃慎人的疆界“在不咸山北山(黑龙江省),其土地广袤数千里。”就明了活动区域的辽阔,自然包括了如今宝山区的区划面积在内。肃慎人到汉代时称为挹娄,到南北朝时又改称勿吉。到了隋代,生活在黑龙江流域东部的勿吉人,在称谓上又有所变化。